南华大学文件
南华政发〔2015〕44号
南华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参加校际涉外
合作教育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本科学生参加校际涉外合作教育项目暂行办法》已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南 华 大 学
2015年12月16日
本科学生参加校际涉外合作教育项目暂行办法
为推进学校教育国际化,鼓励我校本科学生参与国际交流,开拓学生国际视野,拓展涉外合作教育项目,规范相关程序,明确相关责任,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际涉外合作教育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或境外合作高校通过校际协议约定的,双方互认学分,双方拟授予学生学位的项目。项目开展模式主要为2+2或3+1,即在我校完成本科前2学年或3学年的课程学习,在合作院校学习2年或1年,获得双方授予学位所要求的学分。
第二条 参加项目的学生(以下简称项目学生)必须为我校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含我校招收的国际学生,下同)。拟进入学习的境外高校必须为与我校签订项目协议的高校,开展2+2模式项目的专业必须是双方院校已经开设的相同或相似专业;参加3+1模式项目的学生在合作院校选修的专业课程学分应能够确保满足相关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要求。
第三条 拟参加既有项目的学生须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南华大学学生参加校际合作项目申请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页提供下载;参加待开展项目须在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进行咨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在3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四条 项目持续期间,学生应向我校进行正常的缴费注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在合作院校的学习或无法在合作院校获得我校相关专业要求的剩余学分时必须返校继续修读,直到获得该专业的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项目学生与合作院校的协调工作,同时协助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承担因参加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在项目持续期间负责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和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课程对接和学分认定工作。向对方提交的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描述由国际交流处和学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翻译,并经学院认定。合作院校向我方提供的学分认定课程(含实习或实践)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描述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根据结合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教务处审批。
考虑到不同合作院校对于毕业设计(论文)的不同要求,我校要求的毕业设计(论文)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如果合作学校对项目学生提出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必须将其在合作院校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及所获学分直接向我校相关院系提交,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获得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2、如果合作学校对项目学生没有毕业设计(论文)要求,学生在合作院校获得的,与相应专业相关的后续课程或学期论文学分经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后可以转换为我校相应专业毕业设计(论文)学分。
第七条 项目学生必须于每年5月15日或12月10日前向学校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并按《南华大学学生境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提供由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习经历证明和成绩报告单以及护照上往返目的国出入境记录。学生成绩报告单的翻译及学分转换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完成,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学生自行决定是否需要为获得合作院校的毕业文凭和学位而延长境外居留或修读时间,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但无论是否延长境外居留或修读时间,学生均须在我校该专业要求的最长年限内向我校提出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的申请。期限届满前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根据学生提供的联系方式发送通知,提示学生申请毕业和学位的最后期限。学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参加我校校际交流项目的学分认定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华大学学生参加校际交流项目申请表
附件2、南华大学学生境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南华大学学生参加校际合作项目申请表(试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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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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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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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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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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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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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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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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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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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地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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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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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别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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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校际本科教育合作项目 □校际研究生教育合作项目 □校际交流生项目 |
交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是否我校合作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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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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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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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至 年 月 日 |
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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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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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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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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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紧急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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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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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监护人)声明: 申请人离校期间个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经费保障由家长及申请人本人负责。 签字人与申请人关系:□父亲 □母亲 □其他 ( ) 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人声明: 本人声明 1、以上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2、本人知悉参加该项目的所有风险,包括无法按时获得合作院校的学位。 签字 年 月 日 |
学院 意见 |
主管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主管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
主管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
外事部门意见 |
1、是否同意申请人参加该项目:□同意 □不同意。 2、如果申请人参加该项目,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向南华大学提出毕业证书和学位申请及所需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主管领导(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实际回校日期: 年 月 日 获得我校认可的合作学校学分情况: 获得合作学校学位情况及我国教育部认证结果: (外事部门填写)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四份,双面打印。手续需逐项办理。办理完毕后,申请人、学术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附件2
南华大学本科学生境外修读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试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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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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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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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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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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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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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期限 |
年 月至 年 月 |
项目类别 |
□校际合作教育项目 □校际交换生项目 |
境外高校修读课程 |
拟对应我校课程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学时 |
成绩 |
课程名称 |
开课学期 |
学分 |
学时 |
申请认定成绩和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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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认定原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意见 |
领导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所在学院 意见 |
领导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对应课程 开课学院意见 |
领导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领导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四份,教务处、国际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一份。
2、校际交换生项目学生提交本表时应同时提交就读学校的相应课程描述。
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