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南华教[2013]41号《南华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全文附后)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培养更多符合社会需求的复合型人才,学校拟于2015学年继续开展跨专业选课、辅修、双学士学位工作,现将本年度申请参加跨专业选课、辅修、双学士学位报名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报名申请参加跨专业选课、辅修的学生为全校全体学生,其中辅修专业修读完成时间预计为两年时间,原则上三、四年级学生,不能参加辅修。双学位预计完成时间为三年,原则上只有一年级学生方可申请。
2、为规范管理,便于教学,申请辅修、双学士学位报名集中在每年春季学期的下半学期,秋季学期不再接受(组织)报名。
3、跨专业选课、辅修、双学位的管理方式为学分制管理,参加跨专业选课、辅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需按学分缴纳相应的费用,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先选课后缴费,但一旦缴费就不能退选,也不退费。
4、 特别提醒:随着雨母校区教学规模不断扩大,将有更多的学院和年级在雨母校区进行教学活动,请同学们做好跨校区上课的准备,全面考虑,合理作出选择。
请各学院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时圆满完成该项工作。
特此通知。
教务处 财务处
2015年4月14日
南华大学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
为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及教育的发展趋势,加速培养基础扎实、专长突出、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勤勉务实、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充分利用南华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学位。为规范辅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可通过跨专业选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条 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三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以跨专业选课方式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辅修证书。
第四条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在主、辅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学生修满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获得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条 开设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学院在制定本科培养方案时,应同时列出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的培养方案和具体要求,并负责相应教学环节的实施与管理。辅修专业总学分不得低于20学分,所设课程为主要的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辅修学士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40学分,除辅修专业所设课程外需增加毕业设计和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以跨专业选课的方式同时参加两个专业的学习,完成两个专业要求的全部课程并通过两个专业论文答辩,可在毕业前一年提出申请,任意选择其中一个专业作为主修专业,另一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七条 医学类专业仅限于主修专业为医学类专业学生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章 申请流程
第八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于每年春季学期第14周之前提出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一次性交齐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成为辅修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每学期的第14周前教务处公布全校开课信息。
第十条 学生于第15周提出选课申请,并填报《南华大学学生跨专业选课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初审,审批同意后,于第16周向开课学院推荐。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于第17周完成对申请者审核,并将结果汇总后报教务处审批、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非辅修专业、辅修学位的学生于第18周按所选课程的学分到学校财务处交费,凭交费收据到接收学院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
第十五条 跨专业选课教学组织按《南华大学课程重(辅)修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在申请转入辅修专业时可优先接收。
第十七条 参加跨专业选课的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课程的学习。由于跨专业选课或其他原因致使主修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学生所在学院应劝其终止其跨专业选课,已修课程成绩可以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八条 学生拟申请的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开设的课程完全相同时或主修专业课程要求高于辅修专业的课程要求时,可免修辅修专业课程,成绩以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记,反之则不成立。
第十九条 学生拟申请的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相同并高于主修专业的课程要求时,应改选辅修专业开设的其他课程,补足学分要求。
第二十条 跨专业选课课程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但可按有关规定申请重修。跨专业选课不及格课程不作为学籍处理及主修专业学位授予的依据。
第四章 证书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学生已满足辅修专业、辅修学位学分要求者,于毕业当年5月、11月的中旬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表及成绩单,申请辅修证书或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所在学院于每年5月、11月下旬将辅修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申请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学制要求期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而未完成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主修专业毕业当年不能获得学位者,毕业后达到《南华大学学位授予细则》补授条款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只补授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不补授辅修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跨专业选课按学分收费,标准按有关收费管理文件执行。若中途退出,所交学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